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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3238 | |
| 发文字号: 潞州卫体函〔2025〕54号 | 发文时间: 2025-07-18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7-21 |
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潞州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确保校验过程科学、公正、有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
一、确定校验范围
区卫体局医疗机构校验范围为: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及卫生所;另外还包括由市卫健委下放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市卫健委校验下放的有关通知。
二、明确校验依据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规范管理,确保自身条件符合基本标准后再提交校验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及针对诊疗项目的业务情况等;
(四)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五)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七)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八)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九)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区卫体局医政医改股219室
单位地址:长治市潞州区体育路圣鑫园A区
联系电话:0355-2239561
五、提交时限
各医疗机构应参考医疗机构许可证上的有效期限日期,在每年校验期满前3个月提交校验申请。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予以暂缓校验1-6个月并依法查处,暂缓期满后一个月内应及时提交校验申请。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