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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5087 | |
| 发文字号: 潞州卫体发〔2024〕44号 | 发文时间: 2024-02-28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开展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2-28 |
各乡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我局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开展校验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各乡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的卫生室。
二、校验依据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三、校验时间安排
2024年3月底完成校验资料提交申请工作;4月将申请资料报送区卫体局政策法规科(附卫生室花名表),同时开展已提交资料卫生室的现场校验工作;4月底完成并将现场校验结果报送区卫体局政策法规科。
四、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2024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及针对诊疗项目的业务情况等;
(四)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五)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消防承诺书;
(七)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八)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九)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十)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A4纸打印装订,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受理地点
区卫体局政策法规科525室,联系电话:0355-2239246。
六、具体要求
(一)本次村卫生室校验工作采取集中校验的方式进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验资料,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不予受理。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将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各乡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校验机构进行现场审验。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予以暂缓校验1-6个月并依法查处;对暂缓校验期满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