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01236931-5/2020-0272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7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7 |
一、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三、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五、如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区政府要求整改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自查整改。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