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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2870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5-20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5-21 |
为进一步规范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拟公开信息股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局长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是否属于长治市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5.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