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082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5-19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6-08

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统计工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区统计局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区统计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 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区统计局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