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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933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4-14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 潞州区统计局2025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公示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4-14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统计局
二、检查对象
凡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方式
(一)常规执法检查
本年度常规执法对象定为辖区内联网直报单位,包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劳资统计调查对象和规下抽样企业等。检查的单位个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取。
(二)重点执法检查
对上级统计部门移交、部门移送、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各专业股室反馈等渠道获得的统计违法线索开展重点统计执法检查。
五、检查时间
本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从4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按照工作要求,合理安排进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以及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期间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事项
1.在统计执法检查实施过程中,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检查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把文明执法贯穿始终,做到合法、公正、公开、高效。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355-202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