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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69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19-11-21
发文机关 长治市商务局潞州区 主题词 工作制度
标题 潞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9-14

潞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潞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公开范围

  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1、本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班子分工、服务及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等情况;

  2、本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商务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3、本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重要改革措施;

  4、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

  5、决策、政策公开及政策解读情况;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机构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采集、发布、管理、协调和督办,指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局各股室为本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

  四、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在潞州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在局办公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查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方式,必要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按时编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局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主办股室负责采集,经主要领导审核再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对本局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l、申请。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申请人必须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业务股室办理。

  3、答复。经办人按下列情况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提出可以公开的意见及理由。

  (3)属于可以部分公开范围的,提出可以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意见及理由,对该类型政府信息进行技术性区分处理,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及理由。

  (5)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供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难以据此确定具体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8)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9)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0)对申请更正政府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予以更正、予以部分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及理由。

  4、期限。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根据所掌握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五、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经相关股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后,报主要领导终审决定。

  (三)凡是通过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包括公开信息的标题、内容、公开日期、公开途径方式和审查过程等),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四)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六、监督与保障

  (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各股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资料整理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按本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归档。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