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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040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2-10-27 |
| 发文机关: 区商务局 | 主题词: |
| 标题: 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补充方案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10-27 |
按照《长治市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第一批省级资金)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放主题
“晋情消费·乐购潞州”
二、发放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发放原则,采取“政府补贴、平台支持、商户让利”组合方式,以数字消费券方式向消费者发放,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刺激消费增长,提升消费品质,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发放规模及资金安排
资金性质:第一批省级资金,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汽车类800万元,石油类50万元,商超类50万元,家电数码类(包括电动自行车)50万元,住餐类50万元。
四、发放时间
10月30日上午10:00开始发放。
五、发放平台
根据首轮发放情况,经区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继续由云闪付负责发放工作。
六、发放范围
(一)数字消费券支持的行业类别(经营类别)。重点面向汽车、成品油、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加大对带动效果明显产品的支持力度。零售行业,主要惠及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家电数码(包括电动自行车)、加油站等领域;住宿餐饮行业,主要惠及宾馆酒店、餐厅、饭店、民宿等领域;汽车行业,主要惠及新车销售等领域。
(二)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潞州区辖区内的限额以上入统企业,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潞州区辖区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对于已满足入统条件或预计年底可达到入统条件的,尚未被纳入核销范围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中心)统一报送至区商务局审核后纳入核销范围。
(三)消费者范围。区级数字消费券面向公众非定向发放,凡地理定位在长治市的消费者均可领取,可在潞州区列入核销范围的商户使用。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发放数字消费券是区委、区政府践行助企纾困要求,进一步加速经济回暖复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市场主体倍增的具体举措。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把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消费者和实体商户。
(二)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由第一批发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此次发放工作。区商务局继续负责数字消费券在全区的发放、数据统计、效果分析、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继续负责数字消费券资金的预算下达、预算监督管理。区委网信办继续负责活动前后舆情监控。区审计局继续负责活动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继续负责活动期间诚信经营情况,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商务局、区政府信息中心、区融媒体中心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介发布数字消费券投放时间、流程、使用范围等,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形成积极抢券,全民乐购的浓厚氛围。同时密切关注数字消费券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在核销活动过程中,对存在恶意套现、数字消费券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发现一户取消一户参与资格。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
2.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补充细则
长治市潞州区商务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
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
工作专班
组 长:孟 明 潞州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王鹏云 区政协办副主任
赵建宏 区商务局党组书记
姚 瑜 区商务局局长
成 员:樊义忠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国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谢惠萍 区财政局副局长
贾有萍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泽兵 区审计局副局长
季建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军 区司法局副局长、区法制办
史艳琼 区融媒体中心总编
常 斌 区政府信息中心副主任
贾方刚 区政府办科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数字消费券发放相关工作,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樊义忠兼任。
附件2:
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补充细则
按照《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补充方案》,制定潞州区2022年第二批数字消费券发放补充细则。
一、发放平台
由区政府授权区商务局与云闪付平台签订合作协议。
二、发放及核销规则
(一)发放安排。活动正式启动前,由区商务局确定限上汽车销售、商超百货、家电数码(包括电动自行车)、住宿餐饮、成品油企业,通知支付平台纳入核销名单。数字消费券分批次定期在支付平台发放,发放日期10月30日上午10:00,汽车类券按照上次发放要求,凡符合补贴规则的用户均可申领,按照提交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发放,发完为止。非汽车类券7天一轮,发券时间均为每周五上午10∶00,凡遇重大节假日,加大发放频次,届时敬请关注云闪付平台公告。
(二)各行业(券种)份额。汽车类800万元,石油类50万元,商超类50万元,家电数码类(包括电动自行车)50万元,住餐类50万元。发放后期,视核销情况可以打破行业界限发放。
(三)非汽车类使用规则。消费者领取数字消费券后,可在符合条件的实体商家进行消费核销票券。成功领取数字消费券后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数字消费券自动失效。消费者每笔交易只能核销1张数字消费券。
当已核销数字消费券的订单发生退货时,已核销的数字消费券资金全额退回资金池。
(四)汽车消费券补贴规则。
1.汽车消费券是对领券的购车人,在其享受了汽车经销商折扣让利基础上的进一步补贴。
2.汽车消费券补贴直接核补给购车人,汽车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享受补贴。
3.购车发票金额须包含汽车消费券补贴核补金额。
4.购车人先行支付包括汽车消费券补贴在内的购车款,在支付平台指定区域按要求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外观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辆合格证、购车缴款证明等购车资料(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资料,办理核补手续。
5.资料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汽车消费券对应核补资金以红包形式发放至购车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6.本次补贴资金先购先补,补完为止。
7.参加本次活动的企业按照申请顺序在支付平台进行公示。
8.本次补贴范围为2022年9月10日(含9月10日)以后开具购车发票的购车者。
三、非汽车类数字消费券构成
1.商超百货消费券:一组5种票券,①5元券(消费满28元可用)、②10元券(消费满58元可用)、③20元券(消费满108元可用)、④30元券(消费满188元可用)、⑤50元券(消费满388元可用),每种票券每轮可领取1张。
2.家电数码消费券(包括电动自行车):一组3种票券,①100元券(消费满800元可用)、②200元券(消费满1500元可用)、③400元券(消费满2900元可用),每种票券每轮可领取1张。
3.住宿餐饮消费券:一组3种票券,①20元券(消费满100元可用)、②4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③10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每种票券每轮可领取1张。
4.成品油消费券:4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每轮限领取1张。
四、燃油汽车消费券核补对象及分档设置
第一档:购车发票金额在6万(含)-10万元(含)以下,补贴2000元/辆;
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补贴3000元/辆;
某档次额度使用完毕可调剂使用其他档次补贴额度。
五、活动启动
区商务局通过官方媒体、各类传媒手段,广为宣传;发放平台制作宣传彩页、活动海报、宣传条幅,各核销门店同步投放宣传物料,营造活动氛围,广而告之。
六、宣传组织
区商务局、发放平台在商业地标、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公益广告位投放活动宣传物料,组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集中宣传造势,营造活动良好氛围。为强化宣传效果,活动期间使用统一宣传VI,在实体店布放数字消费券统一受理标识。数字消费券标识和宣传物料由发放机构统一设计制作、配发,组织商户进行统一收银培训,优化群众使用消费券软环境。
七、资金结算
(一)汽车消费券。根据核补进度,分批次拨付至支付平台(发放机构)资金专户。汽车消费券实际核补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发放机构无需开具发票,按活动期间实际补贴金额进行结算。发放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供购车人身份信息、POS小票或其他支付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外观照片等资料,并提供每日报表、每轮小结、活动总结等。区商务局出具结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予以结算。
(二)非汽车类数字消费券。区商务局预拨付部分专项资金到支付机构(发放平台)专户,活动进行过程中根据数字消费券核销使用情况向支付机构专户分批拨付。活动结束后,根据数字消费券实际核销金额结算,即活动期间数字消费券实际被使用核销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发放机构无需开具发票,依据平台数据进行结算。发放机构提供核销数据报表,包括数字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等。数字消费券资金的拨付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