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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670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29 |
发文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9-29 |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准确、全面,提高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重大信息需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第三条 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撰写、收集、报送工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无差错。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应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我局的工作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范畴: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办公室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发现一下情形必须及时予以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