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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67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9-29
发文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9-2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队、站)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包括保密信息和不宜公开内容,保密审查既要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要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科室(队、站)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要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队、站)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队、站)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机关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七条送审信息或其他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各科室(队、站)对保密信息和不宜公开内容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公开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各科室(队、站)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科室(队、站)负责人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科室(队、站)负责人负责。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