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669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9-29
发文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9-29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突发环境和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长治市潞州区关于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