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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16446
发文字号 潞州环发〔2022〕11号 发文时间 2022-03-25
发文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2-03-25

长治市潞州区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各科室、队、站,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我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晋环发〔2022〕2号)《长治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长环发2022〕6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2022年214


长治市潞州区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我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我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日常管理要求制定出企业本年度监管方案,方案中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建立危废管理领导机制,确保危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履行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压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开展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

根据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年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固废系统)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日常执法检查等情况,全面梳理建立2022年全口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清单(包含豁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监管企业在固废系统落实2021年申报登记与2022年管理计划电子备案工作,摸清2021年度产废情况及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情况并做好数据审核。

(三)开展业务培训

我局430日前组织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评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一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有新变化新规定,要把评估指标的评估项目、评估主要内容及分值、评估标准及要点、评估方法等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国家层面已进一步明确通过信息化方式执行“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等,要把固废系统运行作为培训重点。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等法规标准多为近年修订出台,要把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作为培训重点要通过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评估对象

全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重点评估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以及涉重金属企业;煤炭开采、发电、化工、冶炼、焦化、钢铁、表面处理等行业企业;经营单位,豁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贮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的企业。

评估安排

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采取企业自评区级评估市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评

2022年1-5月,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分别按照《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开展企业自评,并同步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2),针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成整改、编制整改报告报我局并自行存档备查。鼓励各单位邀请同行、环保专家开展自评整改,要切实准问题整改到位。要对照评估指标的评估项目分类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备查2022年起,市生态环境局将企业自评与整改情况纳入对县级管理部门的评估范围,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要首先对有关单位的自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自评问题不实不全、整改不到位影响危险废物法规制度落实的,要从严评估、从严查处。

(二)区级评估

2022年1-8月,我局将按照《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同时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固体废物管理、综合执法队、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

评估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桑晓东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冯慧亮  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

范文波  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

陈国强  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

赵双姣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土壤科科长

柴森林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法制生态科科长王菁菁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管理科科长

  员:土壤科、综合执法队、法制生态科和管理科工作人员

职责分工:土壤科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总协调;综合执法队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现场检查,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法制生态科对立案移交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罚;管理科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开展信息公开。

(三)市级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土壤生态环境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组成评估组,于4-8月分两个组对全市危废经营单位、豁免单位、收集全部评估、产废单位进行抽查评估

四、评估要求

(一)强化制度落实,突出系统运用

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自2022年起,通过信息化方式执行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1.申报与管理计划备案。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3月底前通过固废系统,如实完成2021年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2022年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申报数据应执行零报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铅锌冶炼、铜冶炼、炼焦、化工废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及钢压延加工等七项已发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行业,要严格按照行业指南梳理产废种类、数量,做好申报工作(《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4号,可在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下载)。各有关企业在固废系统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后,要同步打印书面材料备查,并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表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在我局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包括豁免单位、收集单位)分批次制定管理计划细则,经专家(专家应从省级固废专家库中选取)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包括豁免单位、收集单位)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管理计划细则报我局和市局备案,其他产废单位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管理计划细则报我局备案。管理计划细则详见附件3

2022年起,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评估工作,将严格按照固废系统统计数据进行。我局要强化源头把控,从原辅材料使用和行业产废特点强化对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相关数据的核查,高质量完成审核。要加强固废系统已注册单位账号管理,对长期不使用、责任人不明确的账号要及时申请更正或注销。

2.台账。各产废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附件3,进一步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自利用处置等纸质台账记录;各经营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公告 2016年 第7号)的附件2,完善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同时,要强化固废系统电子台账记录,确保纸质台账与电子台账相一致,确保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正常申领与运行。

3.转移。各有关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自2022年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 2021年11月30日),通过固废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按照《管理计划》有序组织做好转移工作,减少年底贮存量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降低跨市、跨省长距离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我市能处置的不出市、我省能处置的不出省,确需跨省转移的,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经营情况在线报告。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通过固废系统如实、按期报告经营情况。

(二)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

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逐步将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开展信息公开。

)突出豁免管理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全口径环境监管清单,落实好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完善贮存设施,依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29号)中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虚拟许可账号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涉及跨省转移的要落实跨省转移审批。

)开展环境监测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单位以及产废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按照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报告档案。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突出不相容危险废物混装,未分区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除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未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入库,属性不明固体废物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长期贮存不处置、危废贮存库运行等情况的检查,防范环境安全隐患。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企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到我局备案,按照预案要求准备应急物

资,开展实地现场应急演练。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方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相关科室要坚决落实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我局将对各有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的企业予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不达标的企业予以通报对规范化环境管理不达标、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在申请危险废物行政许可事项时,将从严审核、审慎审批。

我局将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典型案例我局将在网上予以公布,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震慑并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系 人:土壤生态环境科    赵双姣    

联系电话:0355-3069802

    箱:zongheke6699@163.com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细则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类型

产废/经营

单位地址


企业联系人


电话


企业

基本情况

(工艺、产品、产能)


危险废物

产生情况

2021年

类别、产量)


评估发现的问题


评估人签字

月   日

评估得分

/          %

达标情况


整改要求


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细则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3分)

评估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评估细则:1.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比如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张贴责任信息公示牌,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标识制度(2分)

评估内容:(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评估细则:按照《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1.包装容器张贴20×20cm识别标识,包装袋张贴10×10cm识别标识;2.识别标识上主要成分、化学名称、批次、数量、产生日期等内容填写完善。

评估内容:(二)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评估细则:按照《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440cm)。

三、管理计划制度(3分)

评估内容:(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评估细则:1.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在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管理计划,并通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步打印书面管理计划留存。

2.各企业根据环评要求及具体工艺,全面梳理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列入管理计划,填报数据应执行零报告。

评估内容:(二)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评估细则: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表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2.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四、排污许可制度(2分)

评估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评估细则: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中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完善,并与实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致。

2.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

3.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10分)

评估内容:(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评估细则:1.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

2.各单位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3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自利用处置等纸质台账记录。

评估内容:(二)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评估细则: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并通过省级审核,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

六、源头分类制度(2分)

评估内容: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评估细则: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按种类分别收集。

2.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七、转移制度(11分)

评估内容:(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评估细则:1.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查阅对方的经营许可证、运输合同等资质。

2.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评估内容:(二)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评估细则:转移危险废物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 2021年11月30日),通过固废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评估内容:(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评估细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4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评估细则:1.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

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3.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4.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5.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评估内容:(二)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评估细则: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应急预案备案表。

评估内容:(三)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评估细则:1.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2.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3.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4.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12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评估细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评估内容:(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评估细则:1.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废库的位置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危废库的面积应依据环评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和种类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要求,按照

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等。

3.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容器有关要

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等。

4.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有关

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5.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有关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

十、信息发布(1分)

评估内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细则:通过企业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厂区公示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十一、利用设施环境管理(10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评估细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评估内容:(二)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评估细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评估内容: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评估细则:1.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2.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

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二、处置设施环境管理(10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评估细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评估内容:二)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评估细则:以焚烧、填埋、水泥窑等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行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

评估内容:(三)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评估细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加分项

A.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的,加 0.5 分;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电子标签的,加 0.5 分。

B.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加 0.5 分;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的,加 0.5 分。

C.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 1 分。

否决项

A.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B.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

营活动的。

C.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D.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E.执行台账和申报制度存在不报或虚报、瞒报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计划细则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5分)

评估内容:(一)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评估细则: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类别、核准经营规模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评估内容:(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评估细则: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超过60天)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管理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超期的提供发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二、标识制度(2分)

评估内容:(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评估细则:按照《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1.包装容器张贴20×20cm识别标识,包装袋张贴10×10cm识别标识;2.识别标识上主要成分、化学名称、批次、数量、产生日期等内容填写完善。

评估内容:(二)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评估细则:按照《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440cm)。

三、管理计划制度(3分)

评估内容:(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评估细则:1.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在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管理计划,并通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步打印书面管理计划留存。

2.各企业根据环评要求及具体工艺,全面梳理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列入管理计划,填报数据应执行零报告。

评估内容:(二)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细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表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2分)

评估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评估细则:1.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中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完善,并与实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致。

2.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

3.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4分)

评估内容: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评估细则:1.各单位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3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自利用处置等纸质台账记录。

2.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

六、转移制度(11分)

评估内容:(一)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评估细则:转移危险废物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 2021年11月30日),通过固废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评估内容:(二)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评估细则:1.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2.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评估内容:(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评估细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4分)

评估内容:(一)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评估细则:1.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

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3.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4.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5.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评估内容:(二)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评估细则: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应急预案备案表。

评估内容:(三)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评估细则:1.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2.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3.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4.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八、贮存设施环境管理(7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评估细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评估内容:(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评估细则:1.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废库的位置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危废库的面积应依据环评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和种类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要求,按照

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等。

3.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容器有关要

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等。

4.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有关

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5.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

评估内容:(三)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评估细则: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17分)

评估内容:(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评估细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评估内容:(二)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评估细则: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

评估内容:(三)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评估细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评估内容:(四)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评估细则:1.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按时缴纳。

2.危险废物填埋场服役期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评估内容:(五)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评估细则:A.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B.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运行环境管理要求(5分)

评估内容:(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相关参数进行分析。

评估细则:1.在入场时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2.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3.  对于接受种类单一、来源单一、未有性质不明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该项可不做评估。

评估内容:(二)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评估细则:1.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和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2.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十一、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8分)

评估内容:(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评估细则:建立了经营管理台账,涵盖了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

评估内容:(二)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

评估细则:按要求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评估内容:(三)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应当永久保存。

评估细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

十二、信息发布(1分)

评估内容:收集、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细则:通过企业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厂区公示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十三、业务培训(1分)

评估内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评估细则:1.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

3.包括培训的计划、照片、考试试题等资料。

加分项

A.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的,加 0.5 分;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电子标签的,加 0.5 分。

B.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 1 分。

否决项

A.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超数量、超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B.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C.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D.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E.执行台账和申报制度存在不报或虚报、瞒报危险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