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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1-15646 | |
发文字号: 潞州环发〔2021〕12号 | 发文时间: 2021-03-18 |
发文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1-03-18 |
各科室、队、站,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巩固和深化“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根据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长环土壤发〔2021〕2号),我局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
2021年3月18日
长治市潞州区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巩固和深化“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抓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数据库,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提升我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考核对象
全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重点考核:上年度规范化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涉及重金属、焦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涉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环节的行业企业。
三、考核安排
督查考核采取企业自查、分局检查,市级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
各企业要在本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印发后,迅速组织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区级检查
由土壤固废管理科和监察大队等部门组成督查考核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均全部考核。督查考核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宋联平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桑晓东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副局长
霍建峰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监察稽查大队长
李 鸿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土壤科科长
柴森林 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法制生态科科长
成 员:土壤科、监察稽查大队和法制生态科工作人员
职责分工:土壤固废管理科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总协调;监察稽查大队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现场检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法制生态科对立案移交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级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土壤固废管理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组成督查考核组,对我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监管方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以及日常管理要求,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实现危险废物的长效管理。
(二)建立全口径清单
根据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与验收、日常执法检查、固废系统申报登记等信息,全面梳理建立2021年全口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包括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清单,监督企业落实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在固废系统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做好数据审核,并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清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组织业务培训
于4月30日前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将本年度新纳入产废或经营单位清单、上年度考核不达标及基本达标的行业企业、相关重点行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将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及贮存场所规范建设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并按照要求于5月10日前将培训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格督查考核
考核督察组在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中,要研究确定合理的检查考核名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不得随意放宽标准。考核时要认真填写《被考核单位检查基础情况记录表》(附件2)及《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统计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进行跟踪检查,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及复查和企业自查须于8月20日前完成。局土壤固管理科应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并于9月5日前将上述两项材料上报市局。
(五)强化制度落实,突出系统运用
1、严格管理计划及备案
从2021年度起,执行管理计划固废系统与书面双备案,各企业要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完成书面申报并同步在固废系统予以申报,管理计划须执行零报告;管理计划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2.如实申报登记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按照《关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下文简称固废系统)上组织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申报登记须执行零报告制度。可根据实际有序提出取消纸质申报登记工作,但从2021年度起申报登记以固废系统申报为准,在完成固废系统申报登记后,要同步打印申报结果存档备查。申报登记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3.转移计划备案
各产废单位在转移危废前,要填写转移计划并在分局及市局备案登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相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新名录中部分危废类别和代码发生变化,局土壤固管理科在审核转移计划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煤炭开采行业在办理转移计划时,应提供上年度各类矿物油使用量,我局根据上年度矿物油使用总量审批转移计划,计划转移量低于使用总量30%的不予审批,审批后应通过全国固废信息系统跟踪企业的转移数量。
4.完善管理台账
各产废单位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附件3,进一步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本单位利用处置等台账记录;各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附件2,完善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5.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落实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与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完成许可证变更;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依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虚拟许可账号;豁免运输环节(未豁免转移环节)的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六)严格考核纪律,打击违法行为
考核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设置危废标识标志、不执行转移联单、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督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我局将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纳入区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全区范围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全区范围通报批评。
我局将于10月底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抽查合格率过低的县(区),采取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检查中对好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转移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包括电子转移联单),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及其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申请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立案处罚情况我局将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市局上报省厅,省厅将按程序将其纳入山西信用体系建设(列入环保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