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水利局>公开目录>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22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4-23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水利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水利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4-23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水利局
二、检查对象
潞州区范围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检查内容
1.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检查水土保持“三同时”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检查涉河项目是否进行防洪评价;涉河项目是否按照省厅批复要求执行,是否依据河道管理条例执行。
3.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4.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取得取水许可手续;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本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检验、检测等。
2.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五、检查时间
因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相互关联性较弱,一般需各自进行,但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打扰,结合行业实际,需贯彻如下原则:
1.应检尽检。贯彻违法必究要求,凡上级安排统一集中行动、群众举报和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必须依法检查或执法,维护行业良好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2.避免多头执法。对各股室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优化整合,凡针对同一市场主体有多项执法检查计划的,必须统一时间多股室联合进行,严禁股室各自进行;在对未列入统一检查计划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前,发起股室必须征求其他股室意见,凡具备联合检查条件的必须联合进行。
3.动态调整原则。严格检查计划,切实减少零星临时检查,对批量临时检查,必须纳入检查计划动态调整范畴,固定、规范批量临时检查行为。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水土保持管理行政检查
1.完成2025年图斑核查工作。3-4月开展现场核查和室内认定工作,5月下达违法整改通知,10月完成整改验收工作。
2.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检查。
(二)河湖管理行政检查
1.一月和六月开展两次河道执法检查;
2.汛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河道执法检查;
3.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或工作需要,开展河湖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4.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检查。
(三)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一月和六月开展两次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四)水资源管理行政检查
1.每季度初,水资源管理对自备水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2.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或工作需要,开展水资源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3.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检查。
六、检查依据
1.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
(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事项
1.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政策法规股联系,联系电话:3587305。
长治市潞州区水利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