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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53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06-24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司法局 | 主题词: 信息 发布审核 制度 |
| 标题: 潞州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充分发挥灵活、智能、快捷、精准的特性和对外宣传、信息交流的作用,潞州区司法局的政务新媒体是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现就新媒体发布审核的有关制度明确如下:
第一条 潞州区司法局通过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网址为:http://www.luzhouqu.gov.cn/。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信息的收集、整理、核稿以及发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做好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潞州区司法局出台的规定、制度等信息;
(二)潞州区司法局印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三)潞州区司法局宣传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转载正规、合法机构发布的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其中,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应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政务公开的时限和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要贴合实际,鼓励发布图文并茂的信息。
第五条 在潞州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各部门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的信息,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由信息员填写《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审核表》)。《信息发布审核表》填写后,连同发布信息材料依次报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发布。《信息发布审核表》留存办公室。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转载内容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