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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53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06-24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司法局 | 主题词: 信息 依申请公开 制度 |
| 标题: 潞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潞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潞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潞州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切条件的潞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适当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