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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53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06-24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司法局 | 主题词: 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 制度 |
| 标题: 潞州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第一条 为规范潞州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潞州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潞州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本局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负责。
第五条 潞州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局实际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我局所有信息报送至办公室,应明确专人对其进行审查,初步判断可否公开;
(二)对宜公开的信息,将信息及《长治市潞州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保密审查表》)送交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经办公室主任和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办公室专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保密审查表》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潞州区司法局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潞州区司法局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征求单位负责人意见,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潞州区司法局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务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潞州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潞州区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