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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52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06-24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司法局 | 主题词: 政府信息 内容保障 制度 |
| 标题: 潞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第一条 长治市潞州区司法局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目前政务新媒体的运行仅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信息由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主管,办公室设置1名管理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报工作,负责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负责及时回复公众的留言并进行舆论引导。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潞州区司法局出台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信息;
(二)潞州区司法局印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三)潞州区司法局宣传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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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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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