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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062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4-03-10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 潞州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3-10 |
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司办发〔2024〕10号)、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长司发〔2024〕5号)的要求,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潞州区司法局决定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开展2023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案件质效,不断提升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满意度。
二、考核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三、重点考核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党建入章程、党组织规范设置、按期换届、专职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等工作完成情况;专职党员律师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尽转,在考核结束前,须将党组织关系接转到位。
(二)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做好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意见》,巩固专项治理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所内部管理具体举措等。重点检查落实“万所联万会”机制、“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和服务专业镇等内容的具体举措。(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三)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要求,围绕中心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优势、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情况,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情况。(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四)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记载的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合伙所是否具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已合并、撤销、注销等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等。重点检查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标识是否规范;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性质是否相称,内部分区是否能够满足服务要求;是否存在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场所的情形;是否在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本所执业许可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是否在所内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市律师协会备案)、本所执业律师信息、业务办理流程、投诉电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要求;是否能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指派,并开具合法票据;是否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业务及档案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建立公章管理、财务制度管理分配、实习律师管理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考核检查事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情况;律师、律师事务所2023年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后是否进行了整改,2023年度律师办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被评为不合格案卷的承办律师对不合格案卷是否进行了整改,律师事务所对有关情况是否进行了整改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山西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律师事务所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账号为执业证号,初始密码统一为Shanxi@#2024。
(一)自查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本实施方案所列重点考核检查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形成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
2.网上申报。律师、律师事务所需分别登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填报补全各自信息。律师要注意个人工作经历不可有间断,家庭成员填写父母、配偶、子女情况;律师事务所对长期未执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律所信息准确。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系统上传律所承诺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PDF版,上报所属司法局。
(二)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0日)
1.实地检查时间(3月11日—3月28日)
区司法局负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行政检查。
2.审查上报(3月29日—4月10日)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上报的资料,要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事项进行核查(3月31日前核查完毕),同时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补全工作情况,确保律师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完成核查、审查后,在考核系统中为律师事务所登记初审意见。
律师最终考核等次意见由市律师协会结合律师、律师事务所会员义务履行等情况,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律师事务所最终考核等次意见由市司法局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最终考核等次意见要于4月10日前完成上报。
(三)考核盖章阶段(4月11日—4月25日)
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完成考核流程的律师事务所,派专人携带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和业务工作总结纸质版(均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初审单位公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律师执业证,到市司法局办理考核盖章手续。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司法局全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组。
组 长:赵潞淳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霞 局党组成员
成 员:局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全体。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主要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的党建、业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要把加强对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的管理工作,作为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的措施履行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抓好管理工作,不得发生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要把加强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作为律师管理的重要职责,与行政检查、年度考核、投诉查处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实施,掌握检查重点,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管。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担负起对本所律师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去年党建、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等次建议,对系统中多年未参加考核的“僵尸”律师及时依法清理注销。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档案,做到一所一盒、一人一档。
(二)严格承诺,简化流程。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相关承诺事项已作为附件列入律管系统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内。
(三)突出重点,督促整改。要把案件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在考核检查中,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共5项36条)逐项逐条进行打分,考核结束后做好汇总工作。对发现、查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不构成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的,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监督整改情况。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业处分的,按程序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检查考核阶段暂停办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新设立、新执业及变更事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所需在自查准备阶段完成整改变更。已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合伙人应在3月10日前完成转所手续,转所后在新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由原律师事务所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转所手续的,在原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同时视为放弃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已新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派驻手续,在新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原律师事务所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派驻手续的,暂缓考核,待正式派驻后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完成整改问题的,对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整改完成后补考核;对于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专职党员律师,对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完成接转手续后补考核。未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的,暂缓年度考核。补考核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
已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以合并后名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须尽快办理原律师事务所变更或注销、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相关手续,使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名实相符,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区司法局联系人:彭志华
联系电话:0355-2034148
邮箱:lzqsfjls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