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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5017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4-11-28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典型案例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典型案例(第一批)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民生实事,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通过查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案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长治市潞州区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反所得7200元,并罚款6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则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前提。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能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从而有效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此案的办理,不仅惩处了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校园餐饮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保障广大师生的“舌尖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案例二:长治市潞州区某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食品留样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6月3日,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品留样柜部分食品留样不足125克。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留样柜早餐小炒玉米山药丁留样盒称重为168.2克,爱心小兔子留样盒称重为142.5克。去除食品留样盒重量62.2克,净重均未达到食品留样重量要求125克。该幼儿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幼儿园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留样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学校食堂留样食品的重量在125克以上,保存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这是为了确保在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时,能够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留样食品在冷藏冰箱内保存,工作温度应控制在摄氏5℃度左右,并保持冷藏柜内外卫生清洁,专人管理,专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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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