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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1-0729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1-03-01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提示 |
标题: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提示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03-05 |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各媒体: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及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确保广告内容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情形:
1.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以“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4.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5.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等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7.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8.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