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80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5-19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主题词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20-09-14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规范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结合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要素完整、内容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子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申请人向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就业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给与现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