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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80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5-19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主题词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20-09-14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确保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结合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各科室、中心未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局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  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