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8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5-19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主题词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20-09-14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结合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中心要将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信息产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条 各科室、中心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认真核对后主动填写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依据内容的重要性分别经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盖章后,即可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    

  (三)本局办公室主任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