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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6011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3-12-08 |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 关于长治市潞州区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的分析报告 |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日期: 2023-12-08 |
一、长治市潞州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目的与结果是用来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长治市潞州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区人社局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工作,一是在使用工人密集的企业设立宣传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是畅通执法维权通道,公布维权电话;三是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制作相关法律法规视频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引导劳动者提升维权意识;四是对辖区内教育行业、住宿和餐饮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进行重点监察,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遏制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创建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和谐劳动关系。
2023年8月,在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半年之际,区人社局起草印发《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专项监察的工作方案》,联合乡镇、街道、开发中心开展了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对“最低工资标准”宣传执行到网格式全覆盖,督促指导辖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填写《长治市潞州区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自查表》,并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此次专项行动,累计排查企业1200余家,抽查企业120家,根据抽查结果显示我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普遍较好,大部分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合同及发放工资。根据行业领域分析到在辖区制造业和建筑业中,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为严格,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均比较规范。而在服务业中,因其入职门槛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略显不足,尤其是人员流动大和工作时点不稳定的企业,存在一些企业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根据企业规模分析到大中型企业执行情况好,而小型企业执行情况较差。
二、存在问题:
1、个别企业存在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把伙食补贴、法定福利待遇等不应计进最低工资标准的名目包括在内。在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专项行动中,潞州区英雄中路某商城员工反映,在离职时单位将其上月用餐补贴及工服费扣除,到手实际工资达不到潞州区最低工资标准,后在区劳动监察队介入后,事情得到妥善处理。
2、少量餐饮行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职工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10月7日,刘女士投诉在长治市潞州区长兴南路城隍庙餐饮店工作,入职时约定上班时间为下午两点到晚上十点,但实际工作时长不符合,薪资每天100元,且经常加班加点,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后在劳动监察的协调下,双方重新约定了工资。
3、部分就业门槛低的居民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知不足,缺乏维权意识,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在专项行动中,有部分物业雇佣的保安人员,对最低工资的标准认识不足,工资构成也不清楚。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2.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对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进行重点监察;
3.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及就业培训援助,鼓励企业提高工资标准。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