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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873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4-20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6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公示 | |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日期: 2026-04-20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二、检查对象
(一)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二)经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者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四)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五)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检查内容
(一)对农药生产、经营、农药登记实验单位及农药产品质量的双随机抽查。
(二)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双随机抽查。
(三)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双随机抽查。
(四)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质量双随机抽查。
(五)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养殖档案的双随机抽查。
(六)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双随机抽查。
四、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检验、检测等。
(二)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三)网络检查:通过信息化系统、网络平台等对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五、检查时间
2026年分两个阶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2026年4月—2026年6月,主要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实验单位,经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2.第二阶段:2026年6月—2026年11月,针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六、检查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3.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6.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四)《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
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证书、文件、档案、记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3.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调查;
4.责令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地点;
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其他事项
(一)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0355-2239710。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