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00014349/2023-56187
发文字号 长潞州农发〔2023〕127号 发文时间 2023-11-23
发文机关 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动物狂犬病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日期 2023-11-23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动物狂犬病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各镇、街道、动物诊疗机构,局属相关科室:  

根据《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犬猫等宠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进一步落实犬猫等动物狂犬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狂犬病免疫的重要性

狂犬病是一种急性致死性人畜共患传染病,病死率高达100%,狂犬病病毒几乎能感染所有温血动物,家犬在病毒传播中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将狂犬病列为二类动物疫病。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区犬猫等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犬猫狂犬病免疫、监测体系,显著降低我区动物狂犬病发生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实现主城区饲养犬猫狂犬病免疫应免尽免。

二、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狂犬病免疫工作,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组织免疫点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好辖区饲养犬、猫等动物的群众做好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予以协助,做好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宣传工作。

各动物狂犬病免疫点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三、免疫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义务及时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

(一)申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

辖区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2张犬只正面侧身1寸彩色照片,携带健康犬只(出生满3个月)到免疫点进行免疫注射、登记台账,申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

(二)定期免疫

在首次免疫后,养犬人应按期进行犬只免疫,在免疫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养犬人应携带健康犬只、《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再次到免疫点免疫、登记。

四、免疫点设置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自愿申报、择优选择”原则,组织认定、授权我区的免疫点。免疫点服务范围为潞州区行政区域,不得跨县级区域免疫。

(一)认定范围

潞州区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免疫收费标准。

2.场所要求: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备独立免疫接种室,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3.设施设备:具备免疫操作台,符合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管理要求的终端设备(已联网的计算机等),疫苗冰箱(冷冻为-15℃、冷藏为2-8℃),健康检查设备(体温计、听诊器、保定设施等),医疗废弃物专用垃圾桶、利器盒,急救药物,消毒设备、证件打印等。

4.人员条件:免疫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

5.管理制度:具备兽用疫苗管理、免疫管理、疫情报告、卫生消毒、信息报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制度等。

(三)提交材料

1.《潞州区动物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复印件各1份,免疫收费标准1份;

3.免疫接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备案表或执业助理兽医备案表、执业兽医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4.兽用生物制品供货合同及相关资质材料;

5.免疫接种室设施设备清单;

6.动物狂犬病免疫承诺书。

(四)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填写《潞州区动物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备案表》(附件1)和所需要的材料,于2023112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355-2239701

2.评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3.公示:通过评审,择优认定潞州区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登记点领取潞州区犬只指定免疫点匾牌和《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后,方可依法开展免疫接种、登记工作。

五、免疫点管理

(一)免疫流程

免疫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免疫点匾牌,公示免疫、发证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工作时间及监督电话。免疫前,免疫接种人员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并严格执行“一犬一针一管”制度;免疫后,免疫接种人员应按“一犬一证一档案”等规定登记填写免疫证,完善纸质免疫档案和免疫信息电子档案,并告知下次免疫时间及有关注意事项。免疫点应妥善保管免疫档案信息并对免疫负责,于每月3日之前向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上月的免疫档案信息。

(二)疫苗管理

狂犬病免疫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点自行采购兽用狂犬病疫苗时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疫苗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疫苗的供货凭证;建立兽用生物制品购进台账确保所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可追溯。上述材料由免疫点至少保存3年。

(三)免疫证管理

《动物狂犬病免疫证》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作,由免疫工作管理人员领发、登记。犬猫离开免疫点前,必须完成登记、接种、办证、填写免疫记录等免疫手续。养犬人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后及时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禁止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犬只实施狂犬病等免疫。

(四)动态管理

免疫点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便民原则,适时增加定点免疫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免疫点资格,收回其免疫点匾牌和剩余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一是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二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的;三是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免疫规定累计达3次的;四是遗失《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免疫档案累计达3次的;五是擅自在狂犬病免疫点以外开展狂犬病免疫活动的;六是不按照备案价格收费,乱收费的;七是已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八是不再具备免疫点设置条件的;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六、强化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要全面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狂犬病预防等知识,营造依法养犬、依规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免疫点要加强对从事犬只免疫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升免疫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养犬人的宣传,引导其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附件1:潞州区动物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备案表.docx

附件2:潞州区动物狂犬病免疫、办证流程图.docx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102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