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确保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
二、区能源局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四、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向相关业务科室确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宣传栏、文件发布等形式主动发布,由局办公室按能源信息宣传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六、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内容应包括: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