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能源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2695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8-14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能源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能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日期 2020-08-14

长治市潞州区能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确保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
  二、区能源局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四、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向相关业务科室确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宣传栏、文件发布等形式主动发布,由局办公室按能源信息宣传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六、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内容应包括: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