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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17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5-22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依申请公开制度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5-29 |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自查整改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三)属于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法不属于区民政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五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财政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 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民政局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