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公开目录>监督检查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2119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9-15 |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6-09-17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深入清理整治“僵尸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我局在专项核查中查实,附件所列26家社会组织,存在长期失联、登记住所不实、连续多年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无正常业务活动、人员机构瘫痪等情形,拒不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固定完备。
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拟对该26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前期我局先后采取电话催告、邮政EMS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式送达文书,上述社会组织均无法联络、文书均被退回未签收,穷尽直接、邮寄送达途径仍不能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相关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委派经办人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到我局社会组织管理科领取纸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据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本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如需申请听证,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依法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法定权利,我局将依规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510室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355-2188813
附件:
拟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26家社会组织名录.xlsx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