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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685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3-21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特困供养 |
标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长治市潞州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潞州民字[2022]55号),切实保障、维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三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根本目标、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需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选好照料服务人是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质量好与不好的关键所在,区民政局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为每一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督促照料服务人履行照料服务协议。
第二章 护理等级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确定,具体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第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评估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1项以上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
第七条 有条件的使用第三方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鉴定结果长期有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启动评估鉴定小组重新评估,成员一般为区民政局工作人员1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人员2名、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1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医生1人等不少于5人组成。
第八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照护服务标准。
第三章 照料服务人员选配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在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精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能力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的人员,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稳步提高分散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条 照料服务人一般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城市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城市区域居住,农村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居住实际距离不超过3公里(能够实现15分钟到位服务),不得由1人照料多名特困人员。
第十一条 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照料服务人一般为特困人员的亲友、邻居;可优先安排低保、低保边缘等人员。乡级干部不能担任照料服务人。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照料服务人,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生病护理工作。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丧失照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照护职责时,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照护责任。
第十三条 确保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都有照料服务人,并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规范照料服务行为,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第十四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共同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第四章 照料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以及时掌握其易肇事肇祸、易走失、易受侵害等基本情况,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为基本要求,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顾需求和医疗陪护需求为主要内容。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了解供养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实施分散供养,其自身条件及居住条件要满足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要求。住所和生活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满足方便用水、安全用电、出入便利的要求和取暖、避暑需求。对于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和条件的,要做好劝导工作,安排实施集中供养。
第十七条 日常看护。照料服务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所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或帮助其及时整改。
(一)定期了解特困人员生活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二)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指导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意外、防走失,保障特困人员自身安全。
(三)及时提醒和协助特困人员办理社会保障、保险等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 生活照料。照料服务人应实际督促、帮助(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损,起居环境安全、整洁、卫生、无异味。要帮助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出散步、晒太阳。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
(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供养人员,要重点督促、帮助(协助)其维护居所安全卫生、保持个人清洁、规律饮食等,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要在做好前款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情况,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生活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上门照料。
(三)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一般应全部实施集中供养,确需分散供养的,照料服务人必须与特困人员共同居住,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承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生病护理。照料服务人应及时提醒和协助供养人员办理医疗保障(保险)相关手续,及时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情况并及时送医、陪诊。
(一)及时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患病情况,结合实际,及时送医诊疗。
(二)在特困供养人员生病住家治疗或养病恢复期间,要强化探视、照料等服务。
(三)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并做好送医、陪护、出入院手续办理等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建设,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和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制定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方案等;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村(居)民员委会、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料服务工作;负责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党员中选择确定1名或多名探视巡访负责人,一般通过上门巡访、电话询访、视频连线等方式对分散特困人员开展探视巡访,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沟通并督促改进。一般每月探视巡访不少于2次,探视巡访记录要反映检查结果、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护服务工作,直接指导、参与和监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服务工作;督促探视巡访责任人开展探视巡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照料服务人应按照政策、协议和服务规范要求履行服务责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选择集中供养的权利,其照料服务人不得限制。
第二十五条 照料服务人未按要求履行照护服务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或未达到服务质量要求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更换照料服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及时完善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档案。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个人情况、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情况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机制建设。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研究,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区民政局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审阅探视巡访记录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专项考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服务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业务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掌握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照料服务人员要知晓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掌握服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拓展多种宣传方式,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征求邻里意见,及时处置发现问题。要公布监督举报方式,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工、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和推动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结合探视巡访情况填写《特困人员探访记录表》,作为特困人员照护人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实现全面严格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
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至少2次照料服务,服务次数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要与特困人员通1次电话,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
3、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院落干净整洁、生活区清洁无积灰、厨房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居室无异味。
4、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特困人员及时换衣、洗澡,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5、督促帮助特困人员至少每两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料、住入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等事宜。
7、提醒和协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8、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
9、做好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意外、防走失等项安全指导服务。
10、组织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11、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2、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指导和帮助其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13、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本人XXX,以上内容已阅知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半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一般要求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应共同居住;不能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天上门提供照料服务。具体服务次数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不在一起居住的,应保持与特困人员日常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通2次电话(微信)。
3、对特困人员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院落干净整洁、生活区清洁无积灰、厨房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居室无异味。
4、帮助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为特困人员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帮助(为)特困人员定期洗澡或擦身、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及时换洗衣物,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5、对特困人员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至少每两月清洗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料、住入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等事宜。
7、提醒和帮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8、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
9、协助特困人员做好防摔、防火、防冻、防走失、防诈骗等项安全保障。
10、为特困人员提供简单、有针对性的康复指导。
11、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2、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及时帮助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13、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本人XXX,以上内容已阅知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一般不安排分散供养,要求特困人员到供养机构实施集中供养。确需实施分散供养的,要求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共同居住。
2、确保家庭整体环境整洁,特困人员居住房间干净整洁,房间无异味。
3、每天为特困人员整理床铺,至少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4、早晨帮助特困人员穿衣、漱口、洗脸、洗手、梳头等。晚上帮助特困人员洗脸、洗手、洗脚、脱衣等。
5、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一日三餐,按时送餐、送水、送药等,保证特困供养人员正常生活。
6、搀扶行走不便的特困人员走动、上厕所等,防止摔伤。
7、定期为特困人员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8、定期为特困人员洗澡或擦身,至少每周一次,要根据季节和特困人员自身状况和需求具体落实;要为特困人员及时换洗衣物,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9、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特困人员,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10、对大小便失禁或卧床不起的特困人员,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特困人员清洁、无异味。
11、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料、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
12、帮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13、为特困人员提供康复服务。视天气情况及特困人员身体状况,搀扶或推轮椅陪伴特困人员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4、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
15、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6、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及时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好特困人员防摔、防火、防冻、防走失、防骗等项安全保障。
17、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本人XXX,以上内容已阅知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探访记录表
镇(街道、中心) 村(社区)
姓名 |
探访日期 |
探访方式 |
近期情况 |
探访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