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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3781 | ||
| 发文字号: 潞州民字〔2026〕18号 | 发文时间: 2026-04-30 |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 标题: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规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6-04-30 |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镇、街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护理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失能失智人员等服务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护工护理服务规范》(T/CASWSS 024—202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规范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6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护理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失能失智人员等服务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护工护理服务规范》(T/CASWSS 024—202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养老机构护工护理服务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服务对象权益、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为核心,全面对标《护工护理服务规范》(T/CASWSS 024—2023)团体标准,健全护工护理服务全流程管理体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着力解决护工从业不规范、服务流程不标准、安全防控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我区护工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
二、重点规范内容
(一)严格规范护工从业准入与人员管理
1.明确从业基本条件。护工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合格证明,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及其他影响照护工作的疾病;品行端正,无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和个人隐私。
2.强化培训考核管理。各养老服务机构是护工培训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岗前培训总时长不少于40学时,实操培训占比不低于60%,培训内容需覆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基础照护技能、安全应急、感染防控等核心内容,护工经理论+实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护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技能复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补考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区民政局将统筹开展全区护工护理服务统一培训、技能比武,持续提升护工队伍专业素养。
3.健全人员备案管理。各机构对护工实行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统一派工,建立护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培训考核记录、服务评价、奖惩情况等。各机构护工人员名单及档案信息需同步报属地各镇、街道(中心)民政办和区民政局备案,人员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更新。
4.明确岗位职责与红线禁令。护工需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和规范标准提供照护服务,密切观察服务对象身体、情绪变化,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及家属报告,严禁擅自处置。严格执行从业“六严禁”:严禁从事静脉输液、注射、导尿、无菌吸痰、给药等任何诊疗性、侵入性医疗操作;严禁隐瞒服务对象病情变化、异常情况;严禁辱骂、殴打、虐待、歧视、遗弃服务对象;严禁私自收取服务对象或家属现金、礼品,索要财物;严禁擅离职守、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泄露、传播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全面规范护理服务全流程操作
1.规范服务前评估与方案制定。护工开展服务前,必须在机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指导下,对服务对象开展全面评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既往病史、自理能力、肢体活动能力、吞咽功能、照护需求、跌倒/坠床/压疮/误吸等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操作要点、频次、风险防控措施,经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确认后执行。每周对服务对象状况开展复评,病情、需求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并做好记录。
2.规范基础生活照护服务。严格对标《护工护理服务规范》标准,规范饮食、清洁、排泄、睡眠、移动等基础照护操作。饮食照护需严格把控食物温度、性状,遵循慢喂慢咽原则,进食后保持合适体位,严防呛咳、误吸;清洁照护需做好口腔、身体、床单位及居住环境清洁,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严防受凉、皮肤损伤;排泄照护需及时更换污染用品,做好肛周、会阴部皮肤护理,预防红臀、皮肤破损;移动与体位照护需严格规范翻身、转移操作,严禁拖、拉、拽,对卧床失能对象严格落实定时翻身要求,严防压疮发生。
3.规范专业辅助照护服务。压疮预防、叩背排痰、康复辅助等专业辅助照护,必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开展,严禁超资质、超范围操作。护工仅可开展辅助性、非侵入性的照护工作,发现服务对象皮肤破损、痰液堵塞、病情变化等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医护人员,严禁自行处置创面、开展吸痰等医疗操作。
4.规范心理关怀与沟通服务。每日与服务对象开展有效沟通交流,耐心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对情绪低落、焦虑、孤独的服务对象给予针对性心理疏导;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倾诉的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严格保密;发现服务对象有严重抑郁、自杀倾向等异常心理状态,立即上报机构负责人、家属,并做好安全防护。
(三)健全服务安全与风险防控体系
1.压实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各养老服务机构是护工护理服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护理安全事故发生。
2.强化环境与设施安全管理。服务场所必须保持地面干燥整洁、通道畅通,无积水、无障碍物;卫生间、走廊、床旁必须安装扶手,配备防滑垫、紧急呼叫器,跌倒、坠床高风险对象全程规范使用床档;热水瓶、刀具、药品等危险物品规范放置,定期检查电器、消防设施、辅助器具性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严格感染防控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接触服务对象前后、清洁操作前、污染操作后必须规范洗手;服务对象个人物品专人专用,餐具、便器定期清洁消毒;服务环境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严防交叉感染。
4.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机构必须制定噎食误吸、跌倒坠床、突发病情变化、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确保护工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发生突发事件时,护工必须第一时间呼叫医护人员、上报机构负责人,按规范开展先期处置,严禁擅自搬动、处置,同步通知家属,做好事件全程记录。
(四)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机制
1.健全机构内部评价机制。各机构必须建立护工护理服务质量考核体系,每日开展日常巡查,每月开展综合考核,每季度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调查覆盖率不低于90%;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对服务对象及家属的投诉24小时内响应,3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置并反馈,考核结果与护工薪酬、评优、续聘直接挂钩。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中心)民政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每月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企业的护工管理、服务规范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巡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
3.强化区级行业监管。区民政局将护工护理服务规范落实情况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年度检查、等级评定的核心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联合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未落实规范要求、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4.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区民政局及各镇、街道(中心)民政办公布护工护理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切实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护工护理服务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地见效。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全面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2.强化培训赋能,提升队伍素质。各机构要严格落实护工培训主体责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培训考核。区民政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护工技能培训、等级评价和技能比武,选树先进典型,提升护工职业认同感和专业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护工队伍。
3.严格监管执法,强化结果运用。各镇、街道(中心)要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区民政局将把护工服务规范落实情况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星级评定、项目申报等挂钩,对整改不力、违规违法的机构,依法依规取消相关补贴、降低或撤销星级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护工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宣传护工队伍先进事迹,提升社会对护工职业的认可度和尊重度,引导护工规范从业、诚信服务,营造关爱老年人、尊重护工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