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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47791 | |
发文字号: 潞州民字〔2024〕57号 | 发文时间: 2024-10-08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 关于印发《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4-10-08 |
各镇、街(中心)民政办: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社会救助管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整治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部、省、市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十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4日
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制度
1.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实行网格化管理。镇、街(中心)包联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小区)网格员是所在村(居)的社会救助信息主动发现的网格员。
2.网格员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困难群众因自主申请能力受限导致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发生。
3.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是村(居)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村(居)主任是村(居)级社会救助信息主动发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村(居)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根据村居干部职责分工确定)负责日常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4.各村(居)网格员要经常性开展对群众的主动上门关爱服务工作。
5.在走访中发现或接到群众提供的需救助线索后,应立即报告村(居)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
6.村(居)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收到需救助信息后迅速上报镇、街(中心)民政办。镇、街(中心)民政办及时收集汇总各村(居)需社会救助信息并报告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
7.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程序组织入户调查,对符合相关救助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认并落实相应救助措施。
8.对不符合救助政策条件的,核查过程中要给予政策解释。
9.对因病因残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殊对象,本人申请社会救助存在现实困难的,网格员要积极协助其收集、准备相关的社会救助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救助申请。
10.对涉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灾害等专项社会救助的“急难”对象,要帮助联系转介相关部门给予救助。
11.将每月10日确定为“困难群众救助·主动申报日”。这一天各村(居)要集中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宣传活动”,镇、街(中心)包村(居)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要进门入户倾听群众心声,并就低保、特困、残疾人“两补”和临时救助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向广大群众讲明白“是什么”“怎么办”“找谁办”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第一时间享受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信访接待及调查处理制度
1.对来信来访(电)社会救助对象(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并详细记录群众所要反映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诉求。
2.全面落实社会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电)社会救助对象(群众)反映的事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甄别,属于民政部门职责办理的事项,要积极受理登记办理,在事中事后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与信访人保持良好沟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办理的事项,要做好政策解释,并提供转介服务,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路。
3.信访件办理工作中,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原则。要全面收集有价值的印证资料,将群众信访的有关事项调查核实清楚,确保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情况复杂的事项要联合有关职能职责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4.调查结论形成后,应及时与信访人进行对接答复。必要时,可邀请信访人所在镇、街(中心)纪委、村(居)民委员会、村(居)监督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信访人亲属等参与现场答复听证会,确保答复环节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不断提高信访件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社会救助对象近亲属登记备案制度
1.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含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即是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工作人员的情况),应当如实声明并备案。
2.对已受理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社会救助申请,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3.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包括: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低边等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部门及镇、街(中心)工作人员。
4.本制度所指村(居)工作人员包括:村(居)“两委”及其他工作人员。
5.近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镇、街(中心)可结合实际适度扩大备案范围。
6.以下关系均为近亲属关系:
(1)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7.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的,应主动申报备案。镇、街(中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工作人员向本人所在属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报,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向本人所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室申报。
8.镇、街(中心)对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档案,要单独(专项)管理,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一镇(街道)一专柜。
归档材料包括:《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复核)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9.镇、街(中心)要严格管理备案的社会救助对象,加强关注和日常核查,按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救助范围。
10.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主动申请回避。
11.社会救助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重新进行审核。
12.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工作人员存在本人及其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潞州区其他镇街或村居享受社会救助项目情形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的人员,如本人或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应在社会救助办理(享受)地所在镇、街(中心)进行备案。
13.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救助对象集体审批制度
1.社会救助对象采取集体审批方式。
2.社会救助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中心)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对申请人申请的救助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3.审核确认会由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4.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承办人等参加审核确认会议,也可组织镇、街(中心),村(居)两级联审,参会人员范围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适度扩大。
5.审核确认会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入户调查情况(包括民主评议结果)等按照社会救助政策有关条款规定,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救助意见,明确保障人口、保障类别、救助档次、保障金额、分类施保等内容。
6.对按程序初审且公示无异议或接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或民主评议进行了重新审核,经与参会人员共同审核确认符合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条件的拟救助对象予以确认(认定),并明确享受救助保障金的执行时间。
7.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拟救助对象不予确认(认定),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救助档次核定有异议的予以重新确定。
8.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等事项审核确认(认定),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9.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区级)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10.审核确认(认定)会后,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在申请审核确认(认定)表对应位置签字并加盖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镇、街(中心)就审核确认(认定)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认定)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将“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认定)表”报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制度
1.公示方式: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镇街(中心)、村(居)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通过固定公示栏、政府网站、小微权力平台和镇街(中心)、村(居)各级网络宣传平台宣传等方式,公开社会救助简明政策及申报程序、社会救助对象审批结果,扩大公示和监督面。
2.公示程序及内容:
(1)低收入家庭公示
初审公示:镇、街(中心)应当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公示内容为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等)、申请保障类型(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长期公开:经审核确认部门确认同意的,镇、街(中心)和村(居)应当将低收入家庭在镇、街(中心)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小区公告栏长期公开,并运用小微权力平台和镇、街(中心)、村(居)各级网络宣传平台等新媒体进行长期公开。公开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公开内容为低收入家庭户主姓名、保障类型、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公示: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镇、街(中心)应当在其所在村(居)公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同时在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终止原因、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2)临时救助公示
支出型临时救助初审公示:镇、街(中心)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个人姓名、对象类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群众等)、申请救助原因(因病、因残、因学、因意外事故等)、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天。
长期公开:镇、街(中心)和村(居)应当将获得临时救助(含支出型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在镇、街(中心)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家庭户籍地/居住地所在村(居)公告栏进行公开,并运用小微权力平台和市、县(区)镇街(中心)、村(居)各级网络宣传平台等新媒体进行公布。公开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临时救助类型(急难型、支出型)、对象类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金额等。
社会救助对象复核工作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救助对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我区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册低保边缘家庭每年度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间为每年8月至11月。通过全面复核,及时清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和类别,严格执行“应保尽保、以户保为主、户保和人保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作用。
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据核查情况,作出维持现有保障标准、调整保障标准、退出保障的决定。
3.低保对象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6个月低保渐退期;纳入时核减收入后家庭刚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12个月低保渐退期。渐退期发放金额与最后一次动态管理时确定的救助水平一致。渐退期满自动终止发放。未主动申报就业及收入财产变动情况的低保对象,不享受渐退期待遇。
4.低保对象在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不主动告知家庭变动情况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社会救助政策告知、诚信承诺书签署的,镇、街(中心)可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罚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并将罚减或停发时间和金额以书面形式告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
5.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查确认,要及时作出终止供养决定,按相关规定公示后予以终止供养待遇。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核实后,要按程序予以退出。
7.对调查核实过程中,若发现有关对象识别不精准、核定的救助档次不合理、工作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现场予以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
8.镇、街(中心)民政办要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信访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有关社会救助信访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对社会监督举报的信息经调查核准后,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及时落实对应处置措施。
社会救助动态清零管理制度
1.对社会救助受理办理、电话来访、主动发现、村(居民)来访信息要分类建立台账,逐一销号“清零”。
2.接访首问负责,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不让群众多跑冤枉路。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有效解决。
3.严格根据《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7号)文件,明确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落实好受理书面告知、申请所需要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环节,对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实行按月清零。
4.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对不符合或做出动态调整的社会救助事项,要及时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告知书。
社会救助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镇、街(中心)及各村(居)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的整理、归档、存档工作,要做到社会救助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一镇(街)一室、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区、镇街、村居三级档案管理体系。
2.社会救助档案要进行分类管理。纸质档案分为审核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核审批类档案材料的内容包括: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相关材料;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相关材料;③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相关材料;④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确认相关材料;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相关资料;⑥其他社会救助类申请审批相关资料;⑦动态调整等相关资料。
(2)日常管理类档案材料的内容:①上级机关来文、本级发文;②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③(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表;④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记录(调查表、入户照片等);⑤抽查资料;⑥公示资料;⑦相关业务报表;⑧会议记录(集体审核确认会、一事一议会等);⑨举报投诉处理记录;⑩来信来访记录等。
3.电子档案的管理
社会救助统一使用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山西省智慧民政综合应用等平台,各镇、街(中心)和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登录密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权限进行操作。
4.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期限
①审核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管期限为该社会救助对象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
②特困供养审批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③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④资金拨付档案保管期为长期;
⑤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⑥复核档案可采取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方式进行保存保管,二者至少保存其一。
5.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管理、查阅、登记、销毁等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急难社会救助事项临时救助制度
1.镇、街(中心)接到困难对象求助申请或主动发现急难情况后,应本着“先行救助”原则,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确保应急状态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救助金额在镇、街(中心)审批权限内的,经镇、街(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救助。
3.超过镇、街(中心)审批权限的,及时报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4.对不予批准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5.临时救助情况应同步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平台。镇、街(中心)每月要将临时救助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至报区民政局备案。
6.临时救助备用金原则上一个年度内每半年集中申请一次,各镇街结合支付进度确定请拨额度。
7.临时救助备用金当年有结余的可以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1.各镇、街(中心)要通过宣传单、微信群、美篇、简篇、广播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2.各镇、街(中心)和村(居)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经常性学习最新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通过学政策文件丰富政策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社会救助事项申办条件及工作流程。
3.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调研,将理论知识转变为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经办服务能力。
4.区民政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区、镇、村三级社会救助政策业务知识集中培训;镇、街(中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镇、村两级社会救助政策业务知识集中培训。集中培训要对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培训解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通过案例解析等的方式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