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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05336 | |
发文字号: 潞州民字〔2023〕62号 | 发文时间: 2023-11-25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特困供养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复核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3-11-25 |
各镇、街道(中心)、各敬老院:
根据《长治市潞州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潞州民字﹝2022﹞55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结合潞州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复核,了解全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员情况,及时清退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必退”。
二、严格按照长民发﹝2019﹞7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对于2016年10月前的原农村五保对象,要简化复核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问题的此类健在人员,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2016年11月后的原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要严格按照《长治市潞州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潞州民字﹝2022﹞55号)文件规定的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并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复核范围:全区城乡特困供养在保对象。
四、时间安排:2023年11月20日-12月20日。
五、复核上报材料及整理顺序:
1.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复核表
2.申请书
3.入户调查表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核对授权书
5.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6.其他等相关材料
六、集中供养对象复核所需材料由各敬老院负责整理提供。
七、具体要求
1.复核档案需认真填写完整,调查人、审核人、审批人必须签字盖章。
2.经复核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填写终止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3.严格公示制度。复核结果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要与复核结果一致,并同复核资料一同留存保管。
八、各镇、街道(中心)民政办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复核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
九、复核结束后,各镇、街道(中心)负责更新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一致,将证明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中留存。
特此通知。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