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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28097 | |
| 发文字号: 潞州科发〔2020〕7号 | 发文时间: 2020-05-19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科技局 | 主题词: |
| 标题: 潞州区科技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5-20 |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属各科室在答复公民提问时,原则上应在接到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各科室应对本科室申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