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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921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4-27 |
| 发文机关: 区教育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4-27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区教育局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三、检查内容
1.招生情况的检查;
2.党建工作情况的检查;
3.思想品德开展情况的检查;
4.办学理念落实情况的检查;
5.教育教学情况的检查;
6.卫生保健情况的检查;
7.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8.师德师风情况的检查;
9.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
10.专业发展情况的检查;
11.激励机制情况的检查。
四、检查方式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系统,对系统内营利性民办学校按50%比例随机抽取学校,按照系统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数额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产生本次检查对象。
1.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检验、检测等。
2.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五、检查时间
2026年9月——10月
六、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
1.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民办教育监管股联系,联系电话:15340855272。
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