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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519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7-1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7-10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一、总则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招投标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负责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廉政风险点识别与分析
1.招标前期
招标公告编制环节:可能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故意设置模糊条款,为后期操纵评标结果埋下伏笔;擅自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针对特定人制定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招标代理选择环节: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信誉不佳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编制倾向性招标文件等。
2.招标实施
招标公告发布环节:未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招标信息;故意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开标环节:开标程序不规范,如开标时间、地点变更后未按规定发布变更公告;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唱标等环节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投标人信息泄露或投标文件被篡改。
3.评标定标
评标专家抽取环节:未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提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使投标人有机会与评标专家进行不正当接触。
评标环节:评标专家不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投标人贿赂或请托,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故意压低其他投标人分数;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不客观、不公正,存在主观臆断或随意解释评标标准的情况;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施加不当影响,干扰评标结果。
定标环节: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在定标过程中,与中标候选人进行私下谈判,要求中标候选人降低报价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合同签订与履行
合同签订环节: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存在实质性条款变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中标人的贿赂或请托,签订有利于中标人的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环节:对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监管不力,导致中标人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为中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对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
2.加强信息公开透明
所有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均应在指定媒体或平台上及时、准确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开标、评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3.强化人员管理与教育
加强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定期组织开展廉政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让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4.规范操作流程与监督
在招标环节,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防止出现倾向性条款。在评标环节,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执行回避制度;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评标专家受外界干扰,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设立举报渠道。
5.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
1.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反馈。
2.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资料等开展自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附则
1.本制度由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