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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676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3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30 |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我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统一受理申请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或相关组织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科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