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公开目录>工作信息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820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8-06 |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招投标内控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8-06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潞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3.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内控制度,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规范、透明。
二、内控目标
1.合规性:确保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
2.公平性:保证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享有平等的机会,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
3.有效性: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和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实现预期的建设和运营目标。
三、管理职责
1.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室:作为招投标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并参与评标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2.财务科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内审科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其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综合办公室:对非依法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参与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开展廉政教育和风险提示,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四、招标管理
1.招标方式选择: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适用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邀请招标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无法确定详细规格、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添购原项目且资金不超过原合同10%的项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农村公路项目物资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2.招标条件准备:招标前,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室应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明确项目名称、内容、估算投资、实施时间等内容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3.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招标文件应依据法律法规、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需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规格与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等。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室初审,重点检查内容完整性,确保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最后报局法务进行审核定稿。
4.招标公告发布: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内容与公告类似。
五、投标管理
1.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财务状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投标人具备承担农村公路项目的能力和资格。
2.投标文件接收与管理: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标书上传至指定网站(或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3.投标保证金管理: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退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评标与定标管理
1.开标管理: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非依法招标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函摘要等主要内容;记录开标情况,编制《开标记录表》,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2.评标管理: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符合性,剔除无效投标文件;详细评审根据评标标准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或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得分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排序。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应编写《评标报告》,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后2日内提交招标人。
3.定标管理: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一般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予以答复。
七、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
1.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签订合同前,应经局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合同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室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定期检查中标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提供设备材料、开展监理服务等,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符合合同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
3.合同变更管理:农村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工程变更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工期调整等事项。
八、监督与检查
1.积极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对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对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2.接受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九、责任追究
1.对内部人员的责任追究:局内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的;
(3)违反规定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4)在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发布,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环节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
2.对外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投标人在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招标代理机构在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农村公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以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2.本制度由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