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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778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4-04-16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4-16 |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整体效能,现制定2024年我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1、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推进行政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情况,生产薄弱环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检查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应急管理、资质保持、装备设施、教育培训,人员数量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对象
我区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客货运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水运企业等。
四、检查计划安排
1、每月对企业进行1次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2、节假日和春运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按时间节点进行;
3、每月开展一次业务行政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行为、质量信誉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2、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区域划片中队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工作人员姓名等。
3、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在现场检查时,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4、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