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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59928 | |
发文字号: 长潞交发〔2022〕86号 | 发文时间: 2022-09-14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9-14 |
局属各股室、所、队、中心: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4日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别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第四条 请假类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五条 事假。事假分为:临时假、短期假、中长期假、长期假。
(一)临时假为2天以内。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的可请临时假。
(二)短期假为3天以内。因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一般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短期事假。
(三)中长期假为30天以内。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中长期事假。
(四)长期假为30天以上。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长期假。
从以上(三)、(四)款请假需提供或事后提供住院病人的住院证明材料:住院证、出院证、医生建议(病人住院治疗天数),以及请假人与病人的主要关系,若住院病人为父母、岳父母(公婆)的要写明请假人的兄弟姐妹数而酌情给予假期。
1.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一)(二)(三)款假期发放全额工资。第(四)款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至第3个月,发基本工资的80%;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至第6个月,发基本工资的7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至销假当月发基本工资的60%。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 事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待遇
第(一)(二)(三)款假期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第(四)款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70%;连续请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60%,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50%。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季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扣除1个月奖励绩效。
第六条 病假。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假期视病情,依据主管医生提供的治疗期限和休息天数进行确定。
患有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及因工(公)伤残确实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7天以上需提供或补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医生证明、入院、出院证明)作为病假申请凭证,逐级上报审批。突发疾病的,由局办公室会同局工会进行认定,并报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发基本工资的90%。
(二)病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工资的发放,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病假期间享受待遇不变
1. 在职病人的配偶为下岗职工(有下岗证明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无固定收入且子女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
2. 在职病人的配偶为农业户口没有从事营利性经营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子女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农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
3. 病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确实不影响正常工作,经严格审查批准的。
第八条 婚假。一般为一周;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再婚的可享受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 产假。女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丈夫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葬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一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第十一条 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假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局工会可协助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伤情轻微,须治疗和休息的,可请工(公)伤假,假期由局办公室会同工会认定,并报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第十二条 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二条第(二)款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全年事假累计超出20天不足30天的,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10%。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六条 产假、婚假、丧葬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福利、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的,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工作,如从事营利性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全部扣回。
第三章 旷工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到企业任职、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每月旷工一天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50%,旷工二天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100%。应急值班周六、周日及每日、夜晚不在岗值班经上级部门检查和单位抽查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凡每月迟到早退、不在岗(外出不报备、宿舍睡觉等现象)累计8次,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
第四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中层请假1—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分管领导签字,经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工资档次不予晋升。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辞退费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局党组会议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级别、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年度奖金不予发放,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酌情降低级别、薪级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局机关印发的《长治市郊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