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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59928
发文字号 长潞交发〔2022〕86号 发文时间 2022-09-14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2-09-14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局属各股室、所、队、中心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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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别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第四条  请假类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五条  事假。事假分为:临时假、短期假、中长期假、长期假。

(一)临时假为2天以内。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的可请临时假。

(二)短期假为3天以内。因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一般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短期事假。  

(三)中长期假为30天以内。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中长期事假。

(四)长期假为30天以上。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可请长期假。

以上(三)、(四)请假需提供或事后提供住院病人的住院证明材料:住院证、出院证、医生建议病人住院治疗天数,以及请假人与病人的主要关系,若住院病人为父母、岳父母公婆的要写明请假人的兄弟姐妹数而酌情给予假期。

1.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一)(二)(三)假期发放全额工资。第(四)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至第3个,发基本工资的80%;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至第6个月,发基本工资的7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至销假当月发基本工资的60%。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 事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待遇

第(一)(二)(三)假期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第(四)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70%;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60%,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发50%。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季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扣除1个月奖励绩效。

第六条  病假。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假期视病情,依据主管医生提供的治疗期限和休息天数进行确定。

患有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及因工(公)伤残确实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  

  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7天以上需提供或补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医生证明、入院、出院证明)作为病假申请凭证,逐级上报审批。突发疾病的,由局办公室会同局工会进行认定,并报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发基本工资的90%。

(二)病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性津贴、基础绩效工资的发放,按本条第(一)款第2、3项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病假期间享受待遇不变

1. 在职病人的配偶为下岗职工(有下岗证明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无固定收入且子女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

2. 在职病人的配偶为农业户口没有从事营利性经营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子女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农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

3. 病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确实不影响正常工作,经严格审查批准的。

  婚假。一般为一周;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再婚的可享受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产假。女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丈夫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丧葬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一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第十  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假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局工会可协助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伤情轻微,须治疗和休息的,可请工(公)伤假,假期由局办公室会同工会认定,并报局长酌情给予批准。

第十  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十  带薪年休假。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二条第(二)款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全年事假累计超出20天不足30天的,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10%。

第十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  产假、婚假、丧葬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福利、工作性津贴、绩效工资的,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工作,如从事营利性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全部扣回。

第三章  旷工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到企业任职、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每月旷工一天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50%,旷工二天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100%应急值班周六、周日及每日、夜晚不在岗值班经上级部门检查和单位抽查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凡每月迟到早退、不在岗(外出不报备、宿舍睡觉等现象)累计8次,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

第四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单位中层请假1—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分管领导签字,经局长批准,报督查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工资档次不予晋升。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辞退费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局党组会议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级别、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年度奖金不予发放,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酌情降低级别、薪级工资。

第二十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局机关印发的《长治市郊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