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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36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2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保密审查 |
| 标题: 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0-09-11 |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2、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3、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