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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100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5-2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公示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5-20 |
一、行政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检查对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长治市郊区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三、检查内容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2025修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3、依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重点检查企业对判定标准的宣贯学习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四、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检验、检测等。
2、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五、检查时间
[年度]内分[1]个阶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26.1.1]-[2026.12.31],半年一次,对长治市郊区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六、检查依据
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3、依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全文,共十七条。
七、其他事项
1、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数字产业发展股联系。
联系电话:2189145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