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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340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5-29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5-29 |
为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主体与职责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检查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检查任务,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检查范围涵盖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
三、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重点企业或特定行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监管的持续性和全面性。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四、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检查人员应熟悉检查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内容和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公正廉洁执法,不得接受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企业信息。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隐瞒或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