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目录>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2-1472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2-03-18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责任追究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3-18 |
一、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工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业务综合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三、需经法制审核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行政强制类决定: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科室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五、各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业务综合股进行审核。
六、各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业务综合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七、局业务综合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八、局业务综合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九、局业务综合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十、局业务综合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十一、承办股室对业务综合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业务综合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十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三、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综合股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