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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1784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2-03-31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工作计划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度区工信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
(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类)的行政检查,检查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检查对象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行政权力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基础,主要对被检单位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类),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2.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3.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4.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2.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3.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4.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5.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6.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7.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8.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9.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三、检查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四、检查机制
(一)检查方式。行政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检查安排
1.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能,所有检查事项应做到全覆盖。
2.结合检查工作重点,积极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任务,尤其是在国家或本地区重大活动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3.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类)定期组织开工建设项目和竣工投产项目专项检查,且每个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
4.对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
5.定期组织“回头看”,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行政执法作为日常业务去抓实抓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业务学习。要认真组织学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执法文件,进一步夯实业务理论基础,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执法程序。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要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创新执法模式,提升执法监管效能。要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加强信用管理。
(四)加大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明确督办工作内容、督办工作流程和督办责任落实等,进一步强化部门内监督。要通过电话督查、视频督查和实地督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效果,实行闭环管理。要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完善执法台账,规范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制作、采集、使用和管理,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要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执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对执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