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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6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11-21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2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规监管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规监管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长批准后延长,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条 法规监管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法规监管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 法规监管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法规监管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法规监管室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条 局法规监管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情节严重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