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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19-1963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11-21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22 |
第一条 为推进潞州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潞州区发改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发改局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四条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二)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四)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