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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435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11-21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22 |
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关切问题: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及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公示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向公众发布。
(三)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设有搜索查询功能,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监管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务会审议确定,由法规监管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发改局网站,查询发改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发改局执法监督电话及传真:0355-2188970
地址:延安中路81号
邮编:046000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