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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3860
发文字号 潞州发改发〔2020〕57号 发文时间 2020-05-15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9-09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办公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81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邮政编码:046000;联系电话:0355-2026600;传真号码:0355-2026600;电子邮箱:czlzfa@163.com。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设置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适当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要素完整、内容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局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局信息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信息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局信息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局信息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信息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局信息中心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局信息中心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局信息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局信息中心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局信息中心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必要时应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在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载明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